【普法宣传】法护岐黄八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8周年
发布日期:2025-07-01 16:49:15 浏览次数:284
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8周年。这部作为我国中医药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自施行以来,为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创新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法治根基,推动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中发挥独特优势,引领中医药事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历经三十余载酝酿出台的中医药法,为中医药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明确方向,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范相继落地。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到《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四五” 中医药发展规划》等,中医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并在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科技体系建设、中药材质量等方面持续推进,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添砖加瓦,全方位保障中医药事业沿着法治轨道稳健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2.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4.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
2.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4.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1.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2.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3.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4.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5.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1.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2.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1.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2.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3.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1.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2.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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